
关于联盟 Lancang-Mekong Tourism Cities Alliance · LMTCA
由六国旅游城市、文旅机构与行业专家自愿结成的国际性、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澜湄旅游城市合作联盟(Lancang-Mekong Tourism Cities Alliance,缩写 LMTCA)是由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澜湄流域六国旅游城市、文旅行业机构及行业专家自愿结成的国际性、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联盟业务主管单位为文化和旅游部,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总部永久落户重庆市两江新区。


LMTCA
同饮一江水 · 澜湄一家亲
旅游让澜湄家园更美好设立背景与战略意义
服务国家周边外交
以旅游民间交流为切口,搭建六国城市长效协作网络,打通政策沟通、资源对接、民心相通通道,打造区域合作样板。
激活区域经济新动能
统筹整合六国文旅资源,延伸跨境文旅产业链,联动陆海新通道、中老铁路等重大基建释放综合效益。
深化文明交流互鉴
持续开展联合推介、文化展演、青年互访、非遗联展等活动,推动六国文化交融共生,筑牢区域民意根基。
构建协同治理体系
推动六国规则衔接、标准互认,搭建统一行业咨询、数据研究、人才培育平台,提升区域旅游国际化治理水平。
业务范围
会员综合服务与多边对话
◆区域旅游市场联合推广
◆行业研究与标准建设
◆会展与品牌活动运营
◆人才培育与能力共建
◆国际组织协同合作
◆三级治理体系
会员大会
统筹重大发展规划、章程修订、负责人选举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
统筹年度合作项目、会员管理、对外交流,对会员大会负责。
秘书处
专职负责报批运营、活动执行、国际联络、平台运维。
拟任核心负责人
育塔萨·素帕颂
泰国工业区管理局董事会主席,曾任泰国旅游局局长,深耕澜湄跨境旅游可持续发展,长期推动泰国与湄公河各国文旅互联互通。
但彦铮
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农工党十七届中央副主席,原重庆市副市长(分管文旅),全程主导联盟总部落户、报批筹备、中外协调等核心工作。
霍海
金边市副市长,主管城市旅游发展,依托重庆—金边友城关系持续推动柬方会员参与联盟建设,深化双边文旅项目合作。
王皞
重庆市文旅委二级巡视员,长期负责重庆文旅国际交流,全程统筹联盟注册报批、六国会员联络、秘书处日常管理。

共建澜湄流域经济发展带
ONE RIVER · SIX NATIONS · ONE FUTURE联盟章程
澜湄旅游城市合作联盟章程(草案) · 共九章七十四条 · 点击章节标题展开阅读
澜湄旅游城市合作联盟是由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等国家的旅游城市、机构及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国际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外文名称为Lancang-Mekong Tourism Cities Alliance,缩写为LMTCA。
本联盟的宗旨是:以“旅游让澜湄家园更美好”为核心理念,深耕澜湄区域旅游绿色发展与文化互鉴,强化城市务实合作联动,提振区域旅游经济活力,释放旅游产业综合带动效应,赋能联盟城市旅游高质量发展,为澜湄各国经济提质、民生改善、社会繁荣注入动能,携手共建澜湄旅游共同体。
本联盟的住所设在中国重庆市。
本联盟遵守中国及其他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本联盟围绕澜沧江—湄公河区域旅游行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以下业务:
(一)为全体会员提供专业服务,搭建会员之间对话、交流与合作平台,定期举办联盟品牌活动,促进会员间旅游业务合作与经验分享;
(二)联动会员协同开发旅游市场,统筹开展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的营销推广,携手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构建互惠互利长效机制;
(三)开展旅游发展研究,收集、分析旅游数据,发布统计资料、研究报告,参与制定、推广旅游标准规范,提供行业咨询建议;
(四)举办会议会展,参与国际旅游交流活动,提升澜湄旅游综合影响力;
(五)开展旅游业务培训,促进会员城市间规划对接、政策会商、人才共育,提升澜湄区域旅游接待服务能力;
(六)加强与有关国家旅游组织合作,提高会员城市对外开发开放水平,共同推动世界旅游业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单位和个人可加入本联盟成为会员。其中,单位会员包括城市会员和机构会员,城市会员指致力于推动澜湄国家旅游发展的旅游城市;机构会员为与旅游业相关的澜湄国家行业组织、旅游企业、智库等。个人会员为澜湄国家旅游方向知名人士。
本联盟面向所涉领域广泛吸纳会员,且外籍会员原则上占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3。
遵守本联盟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个人会员: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从事的专业或者业务须与本联盟的业务范围相关;
(三)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
单位会员:
(一)在其住所所在国家或地区合法成立;
(二)业务范围与本联盟的业务范围相关;
(三)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专门负责会员管理的本联盟办事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专门负责会员管理的本联盟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联盟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联盟活动并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享有联盟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和赞助权;
(五)享有联盟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七)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按本联盟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不得泄露本联盟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联盟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联盟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会员,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联盟。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授权的专门负责会员管理的本联盟办事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无特殊情况5年不按要求参加本联盟活动;
(三)无特殊情况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三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应当在理事会范围内予以公告,其在本联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联盟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联盟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产生办法;
(十一)讨论会员提出的议案;
(十二)决定下一届会员大会举办地;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5年至少召开1次。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和通讯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理事会或者本联盟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1名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理事会推举本联盟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参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决定本联盟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参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和监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参会会员的1/2;
(四)罢免理事和监事,须经参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参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其他决议,须经参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在本联盟领取薪酬,但属于本联盟职工、与本联盟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本联盟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理解联盟宗旨及理念,认同“促进国际旅游合作、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使命,将联盟价值观融入履职,主动践行要求;
(二)应投入充足时间精力,遵守会议安排,按时参会、参与研讨及决策,保障履职连续、稳定、有效;
(三)专业与支撑:需具备国际旅游行业宏观视野与战略思维,掌握市场趋势、行业规则及政策,为联盟规划制定与问题破解提供专业支撑;
(四)以联盟整体及国际旅游公众利益为遵循,独立客观决策,抵制不当干预,维护决策公正、严肃与公信力;
(五)具备良好协作及沟通能力,协同其他理事与执行团队,尊重多元意见,推动理事会决议与部署落地。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负责人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具体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委员会负责拟订换届方案、酝酿提名理事和负责人人选,并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确有需要增补、罢免部分理事的,可提交理事会审议,届中增补、罢免的理事数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理事单位选派代表履行理事职责。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联盟。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联盟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执行职务应当为联盟的最大利益尽到理事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三)不得超过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四)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从事损害本联盟合法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联盟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制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十)决定本联盟人员的考核办法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二)审议未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变更等事项;
(十三)提出本联盟终止动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以下审议事项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罢免负责人;
(二)提出名称变更的动议;
(三)提出章程修改的动议;
(四)提出联盟终止的动议。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参会。理事因故不能参会,单位会员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或其他理事、个人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作为受托人参会,受托人在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职权。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者每届累计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除视频方式外,其他通讯方式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名誉职务的人选;
(三)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四)本联盟终止;
(五)其他重大事项。
经主席、1/5以上的理事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的理事或监事推举本联盟1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本联盟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长1名。
本联盟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联盟业务领域情况,在本联盟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遵纪守法,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秘书长为专职且有中国国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无中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情形。
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情形的,应当按程序解除其职务。
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当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选举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本联盟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同一职位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中国国籍的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联盟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或无法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联盟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本联盟全面工作。
主席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推选1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副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业务主管单位可指定1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工作人员的薪酬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八)负责主持除联盟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之外的联盟会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还应当由参会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备会员查询,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监事的变动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会员。
第四节 监事
本联盟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至少1名监事应有中国国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本联盟委派监事进行监督指导。
本联盟的监事不得由负责人、理事、所属机构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兼任,不得与上述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来自同一单位。监事不得在本联盟任其他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履行本联盟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理事、负责人提交履行职务的报告,对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联盟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联盟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联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当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可以对本联盟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本联盟为监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条件,并承担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本联盟可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联盟的组成部分,在本联盟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联盟承担。分支机构是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类别等设立的机构。代表机构是依据本联盟的授权,在住所地以外代表本联盟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的机构。
本联盟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管理。
本联盟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设立。
本联盟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和其他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本联盟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程。具体包括:
(一)会员管理办法;
(二)会费管理办法;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资产管理制度;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
(七)会员大会选举办法;
(八)会员积分管理办法;
(九)内部纠纷解决办法。
本联盟建立的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本联盟制作会员、理事、负责人名册,并将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联盟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相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联盟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联盟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必要信息。
本联盟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纠纷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解决。
本联盟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联盟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员会费。
本联盟收入除用于与本联盟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联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人员,依法依规实行会计监督。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联盟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负责人、理事及相关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本联盟遭受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个人责任。
本联盟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本联盟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联盟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联盟应当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联盟财产。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参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本联盟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联盟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联盟,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联盟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且在中国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联盟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联盟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产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本章程经2026年x月x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盟大事记
澜湄合作机制十年 · 关键节点
机制建立 · 第17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
中国领导人在第17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建立澜沧江—湄公河合作机制,与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共同发起新型次区域合作机制。
三亚宣言 · 首次领导人会议
澜湄合作首次领导人会议通过《三亚宣言》,正式提出建立旅游城市合作联盟的倡议,六国领导人达成战略共识,开启区域旅游一体化进程。
机制搭建 · 框架确立
六国旅游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明确联盟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启动旅游标准化对接工作,为后续实体化运作奠定制度基础。
南京启航 · 首次交流活动
在文化和旅游部主导下,南京成功举办联盟首次交流活动,首批13个中方成员城市正式确立,联盟运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重庆深化 · 总部落户新篇章
联盟总部正式落户重庆国金中心,2024 澜湄旅游城市合作联盟交流活动成功举办,标志着澜湄旅游合作进入全新发展阶段。

与我们同行
欢迎六国旅游城市、文旅机构与行业专家加入联盟。
总部:重庆市两江新区庆云路1号国金中心T1栋51楼7-14号
